王某是北京本地村民,张某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。由于王某的房屋面临拆迁,为获得更大拆迁利益,王某与张某在拆迁之前办理结婚登记。张某称,在拆迁完成后,王某并没有依约为他办理北京户口还要离婚。于是,张某起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。近日,通州法院审结此案,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60岁的张某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,王某则是通州区某村村民。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,二人认识不久,王某所在村庄就面临拆迁,拆迁政策中,配偶如果是非京籍的村子常住居民,可以多享受50平米的回迁房指标。
作为被安置人,为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,王某与张某在相识不到3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双方均为再婚。结婚前夕,张某与王某前往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《财产约定协议书》,协议书约定,双方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,特别约定了王某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均归王某所有,与张某无关,即使张某获得的回迁房指标也应由王某享有。
张某称,双方在签订协议后,王某口头答应帮助张某办理北京户口,这样张某就可以解决社保补缴问题,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。后王某的村庄进行了拆迁,王某也获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,包括以政策中分配给张某的回迁房指标。
据了解,双方在结婚期间,并未操办婚礼,也没有通知亲属,在婚后也未共同生活。2016年张某通知王某为其办理北京户籍手续,但王某明确予以拒绝,并表示从未答应为张某办理北京户口。随后,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,要求与张某离婚。张某眼见计划落空,便起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《财产约定协议书》无效,想要回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拆迁补偿。
法院审理后发现,张某与王某确实签订了《财产约定协议书》,约定双方财产特别是王某拆迁财产的归属,且签订协议期间,不存在胁迫、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况,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《财产协议书》有效。张某称,王某曾答应在结婚后将其户口迁入北京,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不予认可。
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提示,因拆迁涉及重大利益,被拆迁人往往在拆迁时选择利用“假结婚”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,对于这种行为要有足够的警醒,不能因利益而将婚姻视为儿戏,导致自己蒙受损失。老年人在重新组成婚姻家庭时,应谨慎对待婚前协议的签署,切勿贪图不切实际的利益导致自己人财两空。(记者 李铁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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